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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时间:2023-01-27 11:18:03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医疗保险卡,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 到医院就诊、看病买药,有了医保卡,不仅更方便,也大大减轻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媒体频繁出现将贪婪之手伸向医保基金、使用医保卡倒卖药品的新闻报道。

那么,使用医保卡兑现是违法的吗? 可以用自己的医疗保险卡给家人开药吗? 把医疗保险卡借给别人需要负责吗? 针对这些法律问题,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宇鹏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第一种情况:

男性使用医疗保险卡领取药品

出卖利益受实刑

2020年至2021年,安徽男子田某利用国家医疗保障政策,使用自己和配偶吕某的医保卡,向医疗机构收受远远超过正常用药量的药品,然后销售,与其他药品交换,获利1万元。

经办案机关查明,田某违规收受药品价值33228.3元。 他正高兴找到了赚钱的途径,不料自己的犯罪行为引起了警察的注意,最终被逮捕了。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律师普通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近年来,利用医保管理漏洞骗取医疗保障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仅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就侦破此类案件1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缴医疗保险基金4亿多元。 在司法实践中,医疗保险诈骗主要有三种,一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诈骗医疗保障金;二是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虚构用药信息,诈骗医疗保障金;三是个人诈骗医疗保障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刑法》等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倒卖药品,接受现金、实物返还或者获取其他违法利益。 参保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医疗费用网络支付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以诈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金额达到较大标准,触犯刑法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以投保人牟利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过度购买和倒卖医疗保险药品,造成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本案的判决有利于维护医疗保障基金的安全,为参保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待遇敲响了警钟。

案例2 )医保卡购药转卖“帮手”也将获刑

2020年7月,上海市黄浦区违法经营药品的黑色利益链被拉出。 领取医保卡、开药、送快递的的哥因参与这一违法行为被处罚。

2019年1月,做劳务中介的臧某、孟某通过人认识李某,李某告诉他们:“因为需要钱,有的人拿着闲置的医保卡召集人取现。 去工业园区打小广告可以领卡”,传授“致富”之道。 两人意识到这个商机后,开始为李先生领牌,赚取差价。

作为经纪人,小李把从臧某、孟某那里拿到的医保卡交到了小丁手里。 李先生坚持丁某有获得他人医保卡的渠道,将卡内剩余金额打六折卖给丁某,丁某可以去医院开自己的药。

这样一举两得,丁某就完成了外汇赚和公司的业绩指标。 两人一拍即合,开始了名为“调剂卡片”的“生意”。 截至案发,李先生等人非法销售药品11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丁某、臧某、孟某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违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以违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等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受到有期徒刑7个月至拘役6个月的不同处罚,分别被处以2万元至1万元的不同罚款。

律师普通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该案例涉及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上述规定意味着国家要求以法律形式从事药品销售行为,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都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销售药品行为的,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在涉及医疗保障金的案件中,违法经营的具体表现是倒卖医疗保险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几乎都是没有药品经营许可的个人。 此时,倒卖药品的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涉嫌违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违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用亲友医保卡买药就诊判决

2019年1月,刘先生生病需要看医生,辞职后医保卡过期,于是找到姐夫小张借了医保卡。

刘先生冒用小张的名义,用小张的医保卡去医院就诊。 挂号成功的刘先生来到医院后,门诊医生告知刘先生床位不足,暂时无法手术治疗,先付钱开了药。 刘先生带着小张的医保卡付款带着药回家了。

过了一会儿,刘先生办理了住院手续,再次用小张的医保卡做完了手术。 2019年5月,医保局接到报警,刘先生使用小张的医保卡就医。 医保局分别咨询了小张和刘先生,刘先生以小张不知道为由,试图为小张隐瞒。 在各种证据面前,两人承认了冒用医保卡骗取社保基金共计6900余元的事实。

2021年2月,刘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考虑到张某因亲情关系向妻弟借用医保卡,赔偿相关损失,未获利,且案发后认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对张某不予起诉。

律师普通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诈骗、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冒用姐夫张某医保卡就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是诈骗公私财产的行为。 因此,医保卡只能由参保人员本人使用,明知他人冒用自己的医保卡,仍出租、出借,数额较大的,构成共同犯罪,无偿借给亲朋好友使用违法。

医疗保障是减轻医者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中明确表示:“将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诈骗诈骗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通过《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对医疗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对普通民众来说,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使用医保卡,专用卡专用,不多收、不虚报、不倒卖,自觉依法守法,同时不给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情况4 :

5人因偷窃他人医保卡被判刑

2021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董某领取在线提供的医保卡账号和密码后,对吴某、林某、徐某、李某4人使用医疗保险账号和密码,先后登录广东省广州市、贵州省贵阳

此案公开审理后,法院判定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伙同他人盗刷医保卡的方式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吴某、林某、李某、徐某按照他人指使安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盗刷医保卡的方式盗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入狱三年八个月至七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至五千元。

律师普通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挪用他人医疗保险账户资金的行为是定性的,应当区分医疗保险账户资金的性质。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 账户统筹资金由医疗保险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费用,由统筹账户支付。 该账户资金不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财产,使用他人医保卡伪造就医、住院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资金报销的,可以按照诈骗罪处罚。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原则上不能提取现金。 虽然使用上有限制,但从其法律性质上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属于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本案例所提到的盗窃罪,是指通过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包含两层意思。 一种是违背别人的意愿,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己有。 二是窃取具有隐匿性,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 该案系冒用他人名义获取医保药品,在药店盗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药品,侵犯个人财产所有权,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最终法院认定其盗窃罪定罪。 (文/李奎) )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