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友玩

首页 > 游戏资讯 > 正文

近代中国“权利”概念的本土化建构——再论严复对卢梭“民约”思想的批判

时间:2022-11-15 01:07:01

APP永久免费入口

作者:中央党史与文献研究院熊道宏

摘要:从1864年《万国公法》用“权利”翻译rights开始,汉语中的“权利”不断获得新的现代含义,逐渐构成具有丰富内涵的政治概念。 对于探究这一概念的本土化进程,卢梭关于《民约》思想的批判性论述具有重要的讨论意义。 特别是严复《〈民约〉平议》一文,显示了不同权利概念之间的冲突,因此可以成为有分析价值的思想片断。 通过梳理本文中卢梭对权利的严厉评论,并结合背后赫胥黎的论述,可以看出“权利”的本土化建构正向两个方向发展。 是表达了非道德正当性的权利概念和现实化、竞争化、力化含义相融合的权利概念。 在此过程中,卢梭笔下的“权利”原本就失去了关于政治秩序正当性的内涵,而卢梭思想的引入为近代中国“权利”的本土化提供了思想载体。

近代中国“权利”概念的本土化建构——再论严复对卢梭“民约”思想的批判

自19世纪rights/droit等西班牙语单词进入中国以来,汉语“权利”开始了新的现代意义,或进入中国语境的rights/droit等词语的本土化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权利”从一般话语逐渐获得了丰富的政治内涵,最终发展成为具有现实影响的政治概念。 (1)权利概念的本土化建构,离不开政治实践和思想观念对其塑造,其中,一些重要的思想者及其思想文本必然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近代中国权利概念的变迁,学界的讨论可谓成果丰硕,但目前的研究多是对概念变迁脉络的整体梳理,对某些具体思想文本的阐释相对较少。 本文试图围绕对卢梭“民约”思想的批判这一近代思想史研究经典议题,构建“权利”在近代中国思想场内发展演变的“思想切片”,通过分析其内在的思想理论路径,对近代中国“权利”进行本土化建构

“权利”意义的演变

1864年出版的丁韮良翻译的惠顿( Wheaton )的《万国公法》,被认为是第一次有意识地将rights与“权利”或“权”相对应。 )从此,“权利”一词获得了传统语境下所没有的新意。 在传统典籍中,“权利”指的是权势和财富,或者作为动词,指的是权衡利弊。 “故不可倾权,不可动众,不可动摇天下”( 《荀子劝学》 )、“夫与民之情,朴则生易劳力,穷则知而生权。 有力气就轻死,有力气就怕法,容易痛苦”( 《商君书算地》 )等。 总体而言,“权利”在传统语境中往往表示“权力”与“利益”的含义集合,与具有rights含义的“权利”相距甚远。

“权利”对应rights明显经历了新的意义结构。 这个结构其实也是在汉语“权利”中发酵与西方rights不同的独特含义要素的过程。 这些意义的要素融合了“权利”和近代知识的语境,具有本土色彩。 认为权利概念的形成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中国传统语境中权利概念的内涵; 二是中国近代知识语境提供的思想背景和问题意识。 王旺武认为,传统儒家思想表达了基于互惠性( reciprocity )的隐性权利内涵,这种权利表达无疑与义务( duties )密切相关。 秦汉之后,帝国统治的需要和法家思想逐渐内在于统治意识形态中,“权利”多涉及“使用绝对权力的权利”( righttoabsolutepower )的表述,互惠性的隐性权利逐渐消除,受权方的义务在传统内涵的影响下,“权利”对应rights后,“权”的权力、力量含义仍在延续,仍与义务、责任或服从相关。 )另一方面,近代中国面临的民族国家建设和现代化转型的迫切任务和问题导向,无疑塑造了政治概念上的“权利”,主权独立、民族富强的追求在权利概念上设定了问题意识。 “权利”始终难以像西方自然权利观念传统中的rights那样作为终极目的存在,必须与主权、民族实力等内容相联系。

概念建构是思想与实践合力的结果,同时也往往随着思想语境的整体变化而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根据金观涛、刘青峰的观点,从1840年到1924年,“权利”一词意义的演变表现在:“中国传统思想对西方现代观念的选择性吸收”( 1860—1900年)、“对西方现代观念新意的学习”( 1900—1900 ) 一是国家和集体主权的正当性不意味着个人自主性正当。 二是个人权利往往被道德化、工具化,如国家强盛成为判断个人权利的价值标准。 即使“权利”的概念与西方rights中道德不等同的正当性意义的“第二阶段”最接近,“权利”仍然与rights存在两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权利”与“力量”界限不清。 二是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解与西方不同,认为履行义务是获得权利的前提。 (4) ) )。

因此,近代中国权利概念的建构过程始终与权力、力量、义务等含义相交织,“权利”呈现出相当现实化、工具化甚至功利性的倾向,是西方权利观念传统中体现正当性、个人自主性、法律关系中利益合法性的rights概念)5)为了理解这个构建过程有各种各样的路径,从古典思想者的文本中进行访问确实是一种传统但绝不过时的方法。 本文选取严复及其《〈民约〉平议》 (以下简称《平议》 )一文切入。 在王武看来,严复是第一代探讨康有为、梁启超、孙中山、章炳麟等相同权利)概念的人,“权利”代表着中国在他们心目中需要的力量和权力,权利概念具有明显的为集体目标服务的工具性特性。 )根据金、刘等人的阶段性论点,《平议》所反映的严复的“权利论”,大致处于权利内涵的近代变迁的第二阶段(该文的刊登时间为1914年2月15日),不能笼统地划分,但在该文的背后文章中对“权利”的严格理解,或者他对卢梭的权利观点的批判,在某种意义上为理解“权利”的本土化建构提供了一个窗口。 也就是说,作为“权利”概念构建过程中的“思想切片”,可以反映这一概念形成方式和背后的思想途径。

“权利”思想场——《〈民约〉平议》 (一) 《平议》的理论意义严复在不同时期的作品中论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 他对卢梭的批评,是“民约论”广泛流传的背景下的重要思想事件。 《庸言报》第二十五、二十六号共刊( 1914年2月15日)刊登的《平议》文章集中阐明了对卢梭的严厉理解和批评。 文章理论分析的意义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权利”问题是本文论述的核心; 二、这篇文章内容和背后的思想资源丰富,展现出多重维度的思想冲突。

《平议》是对卢梭思想理解、批判的严格系统表现,作为论述的核心,对卢梭权利观点的批判可以看作是对以往其他作品中类似观点的延续和集中表现。 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引入近代中国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许多政治思想者和政治实践者奉为圭臬,但严明始终持冷静、保留、批判的态度。 他在《平议》以前的许多作品中对卢梭思想有不同程度的否定论述,其中1906年发表的《政治讲义》对社会契约论有明显的批判态度。 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卢梭认为人生是自由平等的,而《平议》之后的严厉批评集中表现为对“天赋权利”的反驳,对自由、平等、财产权等权利范围内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评述。 (2) ) ) )。

另一方面,《平议》一文强调显示了多个维度的思想冲突,形成了不同权利概念冲突的思想场域,展现了不同层次的批评内容。 除了对卢梭权利观的严格批评外,还包括:第一,对当今社会流行权利观的严格批评。 对卢梭批判的严正直接意图,一定是考虑到了影响民约思想的社会现实。 在邀请熊纯的书信中,他谈到了写这篇文章的动机。 “从卢梭《民约》开始流行,社会受到了不少影响。 虽然不惜血本无归地献出生命出于其法,但实际上并无治疗作用,反而掩饰了其本源之谬。 刻草《民约平议》封,是药社会的迷信,智者看到后报告说可以帮助我。 ”)辛亥后政治社会动荡的现实,让我们深刻反省风靡一时的革命思想,正本清源。 其次,幕后的另一位西方作家赫胥黎( ThomasH.Huxley )表达了对卢梭权利观的批评。 《平议》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西人学说》——一文的底本是赫胥黎于1890年1月创作的《论人类自然不平等》 ( onthenaturalinequalityofmen )一文。 严文发表后,章士钊在《甲寅》杂志上发表了《读严几道〈民约平议〉》,表示“严老师的平议,都是从赫胥黎《人类自然等差》的文章中产生的”。 )稍微读一下赫胥黎的原文,就会发现严文的主体部分几乎完全来自赫胥黎。 这一事实要求在分析严文时,必然不能绕过背后的赫文。 但是,这并没有削弱严文的研究意义。 ——严复有自己的意图,也有原创性的转换表达。 不仅如此,通过对严文与赫文的比较,我们还可以看到严文对赫文的选择性“借鉴”,这对于理解严复所建构的批判天赋权利学说,以及他所认同的权利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严复本文对应对社会现实具有重要学理意义的讨论——章士? 的《读严几道〈民约平议〉》的引起,是对严复论点的另一个角度的回应,章句无疑可以为理解严复提供不同的视角。

(二) 《平议》批评概述在文章中,严复首先追溯了卢梭“明自然”和“为政论”的思想渊源,提到了斯多葛和自然法,特别是霍布斯和洛克对卢梭民约理论的影响。 “民约之义,在郝然于洛创造,卢梭只是起了特别昌大的作用”)比起霍布斯,卢梭更接近自由主义所知的摇滚()“卢梭叫民约也,故名郝氏,但义则在这样的理解下,严复具体地展开了他的“平议”。

他严格罗列了卢梭民约思想的《大经大法》,逐条进行了批判。 各说:“(甲)民生而自由者,群里平等而皆善,自然而有之,常在者。 所以自由平等、乐善好施者,其天赋之权也。 (乙)天赋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哪里也没有剥夺其他权利的权利。 所以,是公共饲养物,不能有私心。 非人类公认者,如土地及所有土地的所有人,不得据之而有之。 产业者都是抢手者。 (3)集团的权利,也包括以条约为基础的胜利权利、非权利。 万物皆有力量者,义可用力量夺取。 ) )正如章士钊所言,凡是严格列举的三部大经大法,都是赫胥黎的。 这三个都明白的卢梭的三个观点,即自由平等是自然状态和天赋的权利,反对土地财产私有,权利的基础是承诺而不是强大或征服,三者的批判构成了赫胥黎和严复对卢梭的认识框架。 对这三条的批评权重不一。 对甲条的批评占基础地位,乙、丙两条都涉及甲条,而严赫二人对后两条的批评方式体现在对前者的批评上,对卢梭自然状态和天赋权利的批评可以说是“平议”的核心内容。

对自然状态和天赋权利的严明批评方式可以简单概括为事实判断、理论推理和功利角度的批评。 对照赫胥黎原文,严谨的论点、论据甚至文章结构都与赫胥黎差不多。 赫胥黎和严复重视从事实经验中驳斥“人生而自由,群里平等”的说法。 在他们看来,人的初生和成长,充分表明天赋自由平等是不符合事实的,但只要梳理事实经验背后的思想渊源,就不能证明天赋自由平等的成立。 赫胥黎和严复提到斯多葛、罗马,但这些只不过证明了“自由平等者,可以有法律依据,云民质之书亦非如此”。 )在判断事实的过程中,赫和严也夹杂着逻辑推理(严复所谓的名学)的驳斥。 笔者认为,明者着论是以历史事实为基础,以其一贯的立场强调理论,对理论进行归纳总结而非抽象的。 赫鄙视像卢梭一样持有关于自由、平等、幻想假说的哲学家们。 “因为他们是安全的,安全的,所以他们忙于从理想的‘当然’中导出,而忽略了‘已经是什么了’、‘实际上是什么了’、‘什么都行’。 ”)无论如何,赫氏和严复氏都不存在认为卢梭“常自然常平等”的“自然之镜”,卢梭的自然状态只是“毒天下”中的“华胥、乌托邦”。

另一方面,二者从功利的角度,认为现实政治的需要不是实现天赋自由平等,而是相反。 “如今,着急的人,不是自由,而是人人损害自由,以利国善群为职业。 (六)平等带来的政治后果,在投票行为中有大量暴政的危险。 赫和严都讲述了曾经的海军经历,说明了行船比较现实政治、慎重平等的重要性。 另外,两者还表示,将天赋自由平等的权利从事实判断转为回应期待也不能成立。 回应期待应该由某种确定法则来演绎,因为这个确定法则如果人拥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必然会导致逻辑的循环和冲突,而从宗教上寻找这个确定法则,并不是卢梭意义上的自由平等。 在谈到宗教时,除了赫原文中提到的犹太教和基督教之外,严复还加入了佛教。 本文认为,法语的平等与自由、真实的慈悲与解放与卢梭的含义大相径庭,这反映了严复作文时对本土的关怀。 (7) ) )。

从赫胥黎和严复两人对自然状态和天赋自由平等权利的批判,可以看出他们所理解的卢梭思想的大体。 其内在逻辑也就是《大经大法》的甲条所体现的,卢梭认为人生是自由平等的,处于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 因此,人们有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自然状态和天赋权利构成了民约的基础。 对于严正的批评,章士? 他的评论抓住了那个最主干的问题意识。 “看愚熟观严先生的论,看其最不安的人,也来自民约。 ()严复和赫胥黎对自然状态和天赋权利的客观驳斥。 这包括对财产公有、承诺而非强有力的构成权的批判,实际上指的是卢梭有无民约的问题。 在《〈民约〉平议》的最后,严复总结如下。 “总之,卢梭说的话是骗人的,是感情驱使的,是虚构的,不知道人们的历史事实。 ……卢梭所谓的民约者,我不知道答应了什么世。 ( (2) ) ) )。

《〈民约〉平议》的“误读”

(一)“误读”的发生,通过与卢梭《社会契约论》(socialcontract,以下简称SC )原文的比较,不难得出赫胥黎和严复所批判的自然状态和天赋自由平等权利不是卢梭原文所表达的内容。 总之,SC构建了人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状态的过程,“权利”是卢梭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与只通过约定存在的正当性统治秩序和他人的义务性承认密切相关(后文叙述)。 查看SC第一卷(伏汉本有一个标题,即“探讨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条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其内容首先涉及权利来源,如天然家长制、强有力或战争构成权利等在第八章和第九章结束时,卢梭明确指出了人类经过公约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状态后,在自由平等方面的得失。 他失去了自然自由、对由他的意志和能力创造的一切的无限权利,获得了公民自由和正式权利的所有权,公约破坏了人们力量、智力等身体上的自然不平等,取而代之的是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 换言之,卢梭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提高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和天赋的自由平等权。 在第一卷中,只有在提到奴隶制和父权批判时,卢梭才特别强调了人的天生自由的不可剥夺性,这也是为了引出只有承诺才能产生正当性的权利这一观点。 卢梭在第一卷的开头写道:“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没有什么不会成为绊脚石的。 认为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倒不如说是比其他一切更奴隶。”他并不是想强调人生,寻求自由,破坏枷锁,而是想论证合法的“枷锁”如何能让人们背负。 那么,一个有意义的思考是,赫与严的理解是如何产生的? 回到赫胥黎的原文,可以找到对这个问题的一些解答的线索。

)二)赫胥黎的批判逻辑严复对卢梭自然状态的讨论实际上超出了SC的范围,其中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seconddiscourse,以下简称SD ),即严复在开头所述的《人类等差原始》 阅读赫胥黎的原文,赫文一开始就把SD列入对卢梭的批评对象,但严密地说,在这里可以看出SD和SC不自觉地融合在一起。

赫胥黎在《论人类自然不平等》的开头同样说明了他的写作意图。 在他看来,卢梭主义( Rousseauism )已经在他的时代(赫正文写于1890年1月)逐渐出现,毒害越来越深,因此他试图驳斥卢梭主义的错误。 “(本文的目的是展示卢梭学说是什么,通过探索古代历史的公正,探索其内在的科学价值。 ) )在谈及卢梭主义带来的影响时,赫胥黎说,一群浅薄的哲学家是建立在卢梭“建立在省去极其繁琐调查的演绎( apriori )法可靠定理之上的”。)5)全文中对卢梭的批评这个演绎规律的出发点和基本预设是卢梭在SD中描写的自然状态和赫胥黎从中引出的天赋自由平等的权利,在他看来SC中也表现出了同样的内容。 (1) ) ) )。

赫胥黎驳斥的三个“卢梭信条”( thegospel )中,约定产生私有财产、政治权利不强产生约定后的两个内容,在哈伊的理解中与第一条关于自由平等自然状态和天赋权利的内容密切相关,在他看来当然,卢梭对私有财产的否定被证明是不成立的。)而在第三点上,他花费了很大的金钱。)3)自然状态和天赋权利学说,赫的笔下是卢梭思想的根基。 赫胥黎在逐条进入批评之前,表示展开批评需要对卢梭思想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在这个过程中他开始质疑SD中自然状态的真实性和由此得出的演绎推理的有效性,并探讨了卢梭在SD中提到的关于不平等的双重含义。 赫引用了卢梭在SD序言中所描写的自然状态“不再存在,也许永远不存在,将来也可能不存在”的说法。 卢梭构建的理想预设从一开始就被认为使追随他的人们进入了“演绎街道”( highaprioriroad ),(4)而且显然赫并不认为这个预设可靠。 另一方面,哈引用卢梭在SD中提到了自然不平等和政治不平等的区分,卢梭认为对两者的关联性回避了讨论。 随后,赫正式进入了SD和SC中的基本论点的讨论,他把SC第一卷的卷首语作为卢梭写的意图,)5)。 “也就是说,我们的哲学家”卢梭必须提出“正确”即“绝对”的原理,它们很快就会成为道德和政治上行动的充分规则。 我把这理解为所有追随他的人所希望的准确目标。 (6) ) )。

总体而言,对于赫胥黎来说,SD和SC共同构成了卢梭思想的整体,(7)对SC“合法而准确”政治原理的探讨显然是基于SD所描述的自由平等自然状态,哈依也从SD野蛮人的自然状态中推导出天赋自由平等权利,由他正因为如此,赫对卢梭的批判集中在以事实经验质疑自然状态的真实性,驳斥天赋自由平等的权利。 以这个“理想型预设”不成立为前提,演绎法当然也受到了批评。 尤其是以进化论的观点,赫在批判过程中始终坚持着一个论点。 也就是说,卢梭区分的自然不平等与政治或道德不平等之间有很大的关联,自然不平等一定会带来政治不平等。 因此,他反驳了卢梭说的“人生在政治上是自由平等的”。 这就是赫文题《论人的自然不平等》的由来。 既然不存在美好的自然状态和人的天赋自然平等的权利,在赫赫的理解中,卢梭关于政治社会的总体思考将在基层受到打击,合同关系的财产、其他权利等论述将会动摇。 在这个过程中,赫胥黎从SD向SC轻易扑火,导致了对SD理解的混乱。 这种混乱直接影响到严格的表达。

严文在内容上大致是赫文,完全遵循赫文的论证线索,但他不像赫文那样提及SD,也不专门论述。 例如,严复在逐条批判之前没有对SD中的自然状态和自然不平等进行前提说明。 赫胥黎的三个卢梭思想重要信仰,也严格冠以“民约大经大法”。 正是这样集中在“民约”范畴的论述,赫胥黎严正带来的关于“民约”以外的SD的讨论,看起来与其他部分有冲突。 SD中对自由平等自然状态的描述和由严赫二人引出的天赋自由平等权,完全被严格视为卢梭社会契约框架的前提,而对自然状态和天赋自由平等权事实经验层面的否定,被章士钊认为是“最令人不安的”严复问题“卢梭的所谓民约,我在任何时代都不知道”,但实际上,SD中原始纯粹的自然状态与SC中社会契约的来源并无直接关系,即使前者被否定,也不影响卢梭社会契约学说的发展。

在这一点上,章士钊对严复及其背后赫胥黎的质疑非常准确地看到了问题所在。 章氏列举了霍布斯和柳宗元的理论,严格说明了卢梭签订合同的起源。 他认为,受到严密反驳的自然境界,不过是卢梭所描写的“生之民的开始”。 而“非即以民约之动因”,严复明白卢梭所说的人的本性与霍布斯不同,拒绝卢,实际上两人以出发点不同混淆了同一个逻辑。 因此,“具有盖言性,民约章氏尖锐地指出卢梭在SD中纯美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来源有很大的不同,更重要的是,把两者混淆是违背卢梭本意的,同时也从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的真正来源出发,SC 这个评论很好地总结了《平议》的“权利误读”。 “所以攻击卢梭的人,我认为初民没有这个境界。”是非暂且不论,不得不说是无的放矢。 若夫执则为推,仿若卢梭曾说过人的自由是平等一切善的,因相许而造就了理想的社会衍。 这个攻击者关门做的,卢梭不是为了语言。 不仅仅是语言,愚弄勤奋地攻击,通过考试,看到语言,而且恰恰相反。 ( (1) ) ) )。

“权利”的许多含义

总之,严复在《平议》中构建了这样的卢梭契约理论。 天赋自由平等权利的人类结合签订契约,成立政府保障自身权利。 章士? 的云“就像卢梭曾经说过人类自由平等为善一样,为相约创造理想的社会”。 因此,严密书写的卢梭可以说与充分表达自由主义基本理念的洛克非常接近。 这一点也得到了严明本人的确认。 ——他将霍布斯和洛克进行比较,认为强调人性好、天赋自由平等权、有限政府的洛克代表限制主义( Constitutionalism ),霍布斯代表绝对主义( Absolutism ),卢梭更接近前者

因此,文中所严格使用的“权利”,无疑来自西方思想语境下的自然权利,而他在批判卢梭时所表达的对自身“权利”的理解,始终受到现实主义、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具有现实性、竞争性虽然严厉的论点来自赫胥黎,但其对赫胥黎观点的吸收确实基于自身所处的政治社会情景,有其独特的表达意图。 卢梭对“权利”的严正批判,可以说是基于对卢梭权利理论的误读,在这个过程中他表达了自己的权利观。 这一方面表明自由、平等等表达不道德个人正当性意义的权利概念在严格书写的语境中已经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表明严格拒绝这种“权利”,取而代之的是用自己的“权利”来理解的坚定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卢梭思想正是为《平议》个人正当性“权利”的批判提供了思想资源——严复和赫胥黎,将卢梭的SD与SC相融合,才构建了以天赋自由平等权利为理论基础的卢梭社会契约思想。 卢梭的SD和SC的协调确实很难。 SD与SC之间的矛盾是卢梭思想研究者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 但无论如何,事实是,无论是严格书写的卢梭的“权利”,还是自己基于对卢梭的批评而承认的“权利”,都与通过承诺建立的正当性治理秩序和与他人义务承认相关的权利概念大相径庭。

如上所述,卢梭的“权利”概念与契约构建的政治状态有关。 在SC中,社会契约的核心含义是“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所有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领导之下,并且我们接受共同体中每个成员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卢梭必须构建的是用一切共同的力量保护和保障一切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 而其中所有的结合者都只服从自己,保留着传统自由的理想结合形式。 在签订社会合同的过程中,所有契约者都是平等的,毫无保留地将自己及其所有权利转让给整个集体,人们可以从任何契约者那里获得与自己转让给他的相同的权利。 因此,“人们必须得其所”)如果卢梭关于“权利”的表述没有问题,即承认结合者所献的和最终通过结合行为获得的都是“权利”,则这两种权利是显而易见的结合者在签订合同前处于相对于政治状态的自然状态,他所拥有的权利是受其意志和能力限定的“无限权利”,这种权利往往是强有力的结果,有时是财产上的意思),而合同签订后,在公众意志的指导下,在集体力量的推动下

因此,在卢梭看来,真正的权利只能来自承诺。 为了论证这个结论,卢梭对关于权利生成的两种传统观点进行了批判。 一是天然权利理论,其典型表现为家长制。 二是强大的( force )构成权利,特别是征服权论。 卢梭对前者的批判,以自然不平等产生正当性权威的传统思想为对象,认为即使是家庭家长的权威也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家长制成为卢梭的重点批判对象。 他对后者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从强大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导出正当性、权威的观点为对象的。 卢梭认为“强者的权利”一词充满了讽刺。 对他来说,强力是物理力量,不能产生“道德”。 (2)强力屈服,不是意志行为( actofwill ),而是必要行为( actofnecessity ),最多不过是谨慎行为( actofwill )。 强有力是无正当性权力的体现,由此而来的服从是不稳定的。 人们强力的服从会对惩罚产生恐惧,一旦出现超越前者强力的强大力量,服从的结果就会发生变化。 在这个逻辑下,卢梭论证了当被迫服从的人民获得更大的力量时,打破自身束缚的正当性。 “人民按照别人剥夺他们自由时所依据的同样的权利,恢复自己的自由。” )3)因为人们只对正当权力有服从义务,所以只有正当权力才构成真正的权利。 对卢梭征服权的批评也站在这个论点之上。 在他看来,格罗修斯等人对征服权的论证是非常问题的。 (“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但被征服者可以牺牲自己的自由来救赎自己的生命”)4) )。 “战争决不产生为战争目的所不需要的任何权利”),5 )征服者有杀死被征服者的权利,即正当性的

被严格认可的“权利”与卢梭本意的冲突,最好地体现在与赫胥黎关于《大经大法》丙条的论述中。 对卢梭的严正反驳,是从现实的可行性(凡人获得权利必被人类所允许)、特殊情况下的强大程度、征服战争可以导出正当性等角度进行的,完全脱离了卢梭的论证结构。 被严格承认的权利概念具有现实性和竞争性的含义,特别是强度和战争的关联性使这样的“权利”充满了力量的特质。 章士钊对严文这一部分的反驳更准确地表达了卢梭的原意,他在《科学》第一卷第三章中提到:一次失去的是力量,即失去的是权利,这叫权利,究竟有什么意义? (何兆武译:“但是,在如此强力的中止的同时呼吁消灭的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呢? ”时,曾有“法文的权利Droit,包含正义、公正等含义,其他国家的文字,没有相当的英译”的注释。 )6)可以说表现了Droit及卢梭注入Droit的正当性的内涵。 但是,这种正当性并不是个人天赋自然权利的内在正当性,而是通过约定构建的政治秩序和他人义务性认可产生的正当性。 这种权利的概念实际上与政治上或特定权利,或政治权利意义上的“公民权”的概念相近。 对严复来说,这种“权利”的概念显然是他不能接受的。 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从其思想产生的语境及其问题意识来探讨,更多地表现在从政治维度对现代社会文明人相互依存问题的反思和解决上,而这种现代性反思的萌芽,对于费尽心思思考中国现代化道路的近代中国知识界来说,是“走得太快”

“权利”本土化建构取向与思想载体

作为通过翻译表达自身创造性思想的翻译实践者,严复对“权利”与rights的对应关系也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严复曾明确指出rights对翻译的困惑,认为以“权”翻译rights是“以霸翻译王”,所幸他发掘了“职”“直”“民直”等词,作为rights作出了最恰当的回应特别是以“直”为概念核心。 “例如,这个rights字,西文也有直义。 因此,西文亦有直义之分,故他是有物象之正的人,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大正之时,更接近于行使权力,但本不是其固有之物。 并且,西班牙语有BornRights和GodandmyRights等名词,意味着生来就应该受到的民直可能,生来就应该受到的权利不可。 怎么,刚出生的时候,本来就是直的,没有好处也没有太硬的权利……”

严复在翻译《天演论》时,觉得“权利”而不适合翻译rights,但找不到合适的词语依然继承了“权利”,从翻译《群己权界论》时就有了感悟。 一些学者认为,西班牙语rights是一个复合概念,其中包括基础意义和深层结构“直”“宜”的要素,也就是“正义”的意思。 另外,它还包含表层意义,也是古汉语中“权利”一词的意思。 用“体用关系”来说,前者是基础性的,所以是制约性的,是“身体”。 后者是受制约的第二性,是“用”。 )但是,表达基础性正义意义的“民直”并没有沉淀在中国知识界通用的rights译本中,“权利”反而逐渐流行起来。 实际上,严复在翻译《天演论》时继承了“权利”,在翻译《群己权界论》时反省了这个翻译。 另外,也许是从另一个角度两个文本不同的问题意识影响了严复的译文选择。 与《群己权界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主题相比,《天演论》个相关国家如何在竞争中生存,民族国家权力等问题域使“权利”概念更加现实化和工具化,这正好体现了权利概念本土化的语境动力

《平议》在严复论述洛克社会契约思想时,也使用了“直”这一表达。 “但是,民之生也有其直焉”(例如,《诗》为得我直之直)。 上天赐予的,可以还给有理者。 理为虚,因法典而为定理,因官吏而为法,但因兵刑者而为法,无统治权而为无,都是焉的。 ”(3)但是,之后在谈论卢梭的时候,总是使用“权利”。 从“直”到“权利”的动摇,似乎暗示着严复从“力征经营”的现实观点出发,倾向于使用“权利”的概念。 根据严复思想有明显转向的传统论点,《平议》这篇文章是严格背离西化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确切证据。 但史华慈认为,严复事实上与斯宾塞、赫胥黎、穆勒、简克斯等西方领导人一样,从来不认同卢梭关于自由平等基础的观点,天赋权利的概念也是社会进化的“客观” 在史华慈看来,《平议》关于天赋权利的严正观点,不仅措辞更激烈,而且毫无新意,表明紧迫的现代化任务与自由平等或表达个人自主的自然权利概念并无多大关联。 (4)本文不打算讨论严复自身的政治思想及其发展脉络,但就《平议》这篇短文而言,严复承认的权利概念与他在批评中构建的“天赋权利”概念之间必然存在着激烈的冲突。

这篇批评短文为理解权利概念的本土化过程提供了启示。 通过梳理严复及其背后赫胥黎对卢梭的批判,并结合卢梭文本的原意,可以看出,在这篇短文所代表的思想切片中,权利概念的本土化正朝着两个方向发展。 一种是严复借鉴赫胥黎的批判观点,在对卢梭思想进行连接和剪裁的基础上确立其批判对象,从而接近西方自然权利理论,表达非道德正当性、个人自主性的权利概念。 这种“权利”恰恰是卢梭思想的二,受社会达尔文观点的影响,对“权利”进行现实化、竞争化、功利化或力化的理解。 这是严复和赫胥黎在批判卢梭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权利概念。 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卢梭本来就失去了关于“权利”特定政治内涵的设定。 这一特定内涵事实上包含着与政治秩序正当性相关的正当性。 如上所述,卢梭思想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于提供表达个人自主性权利概念的思想资源。 由于SD与SC的模糊关系,一方面可以以某种方式简化、整合、理解社会契约思想,另一方面也因为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有着不可忽视的对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的诉求和辩护。 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中的革命倾向难以否定,这也是革命领袖经典形象的根本由来。 在对法国人权宣言思想来源问题的讨论中,张西若客观地指出卢梭与某些条款没有关联,但也应承认以卢梭为代表的18世纪西方政治哲学对人权宣言的总体影响,其中关于自由、平等、人民主权等价值的呼吁为0755 ()严格利用赫胥黎的批评论点,将这种个人自然权利概念从卢梭的文本中,以更极端、更明显的方式提炼出来,但这种“权利”缺乏自然法学学说所代表的相关理论基础的稳定性。 严复所提炼出的卢梭的权利观在近代中国政治语境中具有相当激进的特征,但他通过批评所表达的权利内涵无疑具有政治实践上的保守性。 在这种对立状态下,根据王武、金观涛等观点,近代中国“权利”的内涵与西方自然权利论的原意最接近,即使在最能体现非道德正当性的时期,仍处于内涵不稳定状态的——也具有强烈的政治特征

余论

本文围绕严复对卢梭的这篇评论文章,尝试阐述权利概念本土建构过程的一个片段。对中国近代政治概念形成的关注,乃是理解中国现代政治思想、观念乃至话语的重要途径。这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关注,伴随近年来中国近代史研究中“概念史”的发展而变得更加体系化,同时也获得了丰富的理论支撑。作为一种史学类型和跨学科研究领域,“概念史”与中国近代史这一研究富矿的结合,无疑能够激发政治思想史研究者丰富的想象力。(2)在方法论层面,本文或许能提供进一步思考的是,有关“跨语际实践”(3)的讨论,除了不能忽略概念的原文化场域、被引入新的文化场域所产生的差异性,同时也绝不能忽略跨语际实践得以开展的思想媒介或载体。这是因为,在跨越文化场域的过程中,思想媒介或载体本身会对概念的交流过程及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本文中,卢梭思想作为“权利”的本土化媒介,对此概念的引入及其与中国语境的融合进程产生了重要作用力。对概念的考察需要有宏大的视野,但也绝不能放弃对具体思想、语言实践的关注,这样或许才能得到有关概念建构进程更加加丰丰满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