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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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林某认为刘某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前往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申请保全相关证据,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删除案件涉及的朋友圈内容,并发表道歉声明,同时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失100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先生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和一些微信群里发布林某个人信息,捏造虚假信息,用“无赖”“赖子”等语言侮辱。 虽然文中没有指名道姓,但我挂上了林某的照片和车牌号,让认识林某的人知道这些人身攻击性的信息是针对林某发布的。 刘某的上述行为已损害林某名誉,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纠纷原因、事后对刘某侵权行为的认识态度、微信好友中主动删除损害林某名誉的信息等情节,调解不成,法院判决如下
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林某支付本次诉讼支出的公证费3280元;
刘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林某精神损失3000元;
驳回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的说法|
本案是因经济纠纷处理不当导致的名誉侵权纠纷。 刘某与林某发生纠纷后,没有立即诉诸法律,而是以泄私愤的形式对林某进行人身攻击。 这种行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触犯了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
名誉是民事主体对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市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首先应该用正当的方法维权
不要冲动行事
超越法律的底线表达自己的感情和诉求
否则就会侵犯维权
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闽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