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友玩

首页 > 游戏资讯 > 正文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鉴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取证

时间:2022-12-08 10:40:01

作者:徐伟何顺琪

转载注明出处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鉴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取证

关键词:网络游戏外挂电脑犯罪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规则规定,行为人因制作、销售、使用网络游戏插件而犯计算机犯罪,该插件不干扰游戏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司法鉴定,其插件与原游戏程序具有非常相似性

1

案例概述:

1.2012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肖某制作游戏《新惊天动地》插件,与他人一起使用,取币出售,利润674800元。 2. 2012年12月7日,《新惊天动地》版权所有者游艺春秋社发现该游戏有大量异常账号使用插件,影响游戏运营,遂向成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报警。 3.2013年10月24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 4. 2013年11月1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某等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5 .宣判后,肖某等人提出上诉。

6. 2014年4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7. 2015年3月2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制作的网络游戏插件与《新惊天动地》游戏程序具有高度相似性,其行为符合“复制发行”要求,其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被告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规则分析:

与传统的独立游戏不同,当前玩家可以通过网游客户端登录游戏,向网游服务器发送数据包,并通过服务器响应与其他玩家在线交互。

插件会影响客户端、数据包、服务器中的任意一个,使用插件的玩家可以获得与未使用插件的玩家相比在游戏能力方面不平等的优势,实现“作弊”效果。 因此插件也被称为“弊端器”。 该插件影响网游客户端和发送的包,实现了自动制作游戏角色、自动执行任务、自动玩、自动抓取道具、自动使用道具等效果。 本案检方认为,该插件干扰了游戏运营系统,因此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但事实上,如果插件只影响客户端和数据包,它几乎不会干扰游戏的正常运行。 这就像在一次考试中考生作弊一样,很难想象它直接干扰了整个考试。 另外,插件的目的是在游戏中作弊,如果影响游戏的正常运行,作弊方式也将无法实现。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插件干扰了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行为人就不能被认为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不仅如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制作、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程序如何处理问题的研究意见》年《关于制作、销售网络游戏插件的行为,要全面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刑法谦抑性,慎用刑事制裁手段。 对社会危险性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销售网络游戏插件行为,也应当适当选择适用罪。 制作、销售网络游戏插件的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不得适用违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其他罪名。 ”因此,进行司法鉴定后,如果外挂物不破坏游戏正常运行,且与其游戏程序有较高相似性,行为人制作、销售、使用外挂物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3

辩护攻略:

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往往将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作为入罪和量刑的重要标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入罪的违法所得标准仅为0.5万元,晋级量刑幅度仅为2.5万元,而侵犯著作权罪中,入罪和晋级标准分别为5万元和15万元,前者罪的最高刑期为15年,后者仅为10年这意味着即使是同样的违法所得,如果所实施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也有可能从轻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在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可以关注外挂本身的工作原理和结果,建议办案机关对外挂与原游戏程序的相似性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达到高度相似的标准

4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科罚款: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9号)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著作权侵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非法经营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一千幅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金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印件数量合计五千张)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 (新出联) 2003 ) 19号)“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破坏他人拥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或者擅自设置服务器经营或者挂钩经营合法出版、他人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作品,牟利行为“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违法网络出版活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5

法院判决:

以下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我院在”部分就此问题发表的意见。 医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等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新惊天动地》游戏客户端自动游戏,自动制作游戏角色,自动完成任务,自动搞怪,自动捡东西,自动捡东西增加了以上自动安装功能,该功能的实现需要复制网络游戏程序的源代码,被告人肖某编写的网络游戏插件与《新惊天动地》游戏程序有很高的相似性。 此外,为了将被告人制作的插件与《新惊天动地》游戏对接,解密原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截取必须擅自使用的游戏发送给游戏服务器的数据,修改客户端内存的数据

6

案件来源: 《肖某等七人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 )武侯刑初字第55号

7

类似情况:

在检索同类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的类似案例供读者参考: 《李某某、项某某、胡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4 (龙泉刑初字第390号本院,系被告人李某、项某、胡某、刘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穿越火线》博弈该功能的实现需要复制网络游戏程序的源代码,被告人李某制作的网络游戏插件与《穿越火线》游戏程序非常相似,且被告人制作的插件为《穿越火线》 破解并擅自使用原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截取并修改发送到游戏服务器的数据,修改客户端内存的数据,达到增强客户端路径功能的目的(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引用的是此外,司法实践中各判例的细节千差万别,不能照搬本文的观点。 本文的提出旨在为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并不意味着笔者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例时必然援引或参照该裁判规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