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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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2年3月1日到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年度的汇款。 为了提高纳税工作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款初期集中办理带来不便,今年税务部门将推出新的预约业务服务,3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办理年度汇款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前办理预约业务。 3月16日以后,无需预约就可以处理。
一、年度结算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预约纳税?
答: 2021年度汇款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限长达4个月,可全天候随时办理。 纳税人的纳税时间非常充裕,没有必要前几天统一处理。 纳税人需要在3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进行年度汇款的,可以在2月16日至3月15日每日早上6点至晚上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 预约操作步骤非常简单,相关功能将于2月16日上线。 届时,将同时发布操作指南。
二、纳税人想预约3月2日汇款,但无法预约。 我该怎么办?
a )纳税人在3月2日前没有预约汇款也不用着急。 可以选择别的日子预约,也可以不预约。 3月16日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申请汇款即可。 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未预约到适当日期的,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服务大厅办理。
三、纳税人注意到3月1日汇款期开始后可以预约纳税。 这个时候预约还来得及吗?
答: 3月1日以后至3月15日,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纳税。 选择预约未满的任意日期进行预约就可以了。 当然,纳税人也可以不预约,在3月16日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进行汇款申请。
四、工作单位通知纳税人4月上旬进行年度结算,纳税人还需要预约吗?
答)为了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决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税务部门分批逐级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因此,单位通知纳税人具体处理时间的,建议在相应时间段内处理,享受高质量的纳税服务。 如果纳税人确实需要在汇款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申报,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纳税。
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为贯彻中办国家办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结算制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公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结算
一.年度决算内容
2021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以下综合所得)的所得,扣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扣除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扣除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一),按年度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扣除纳税年度代扣代缴的税额,计算应退还或者应补缴的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当返还或者弥补的税额=[ (综合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代扣代缴的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由纳税人选择不按规定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所得。
二、不需要进行年度结算的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年度汇款:
(一)年度汇款需要补缴税款,但综合收入每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款所需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代扣代缴税款与年度购汇税款相符的;
(四)符合年度精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进行年度结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年度结算:
(一)已代扣代缴税款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缴税款超过400元的。
适用收入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未在纳税年度内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实际进行年度结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在下列纳税年度内发生且未申报扣除或者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以在年度结算期间记入扣除或者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以及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以从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扣除。
五.处理时间
年度结算处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出境的,可以在出境前实行年汇款。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自行进行年度结算。
(二)任职用工单位:含累计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 以下简称公司。
纳税人提出代为要求的,公司应当代为处理。 或者培训、指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含官网,下同)完成年度汇款申报和返还)税。
公司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与公司以书面或电子等方式确认,并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公司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未经公司确认代为办理年度汇款的,公司不得代办。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委托办理的,纳税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授权书。
公司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进行年度结算后,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发现年度精算申报信息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途径
为了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纳税渠道。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先办理年度汇款,税务机关对不方便按照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采用邮寄方式或纳税服务大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将申报单送达依照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清缴,需要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二、三),修改有关个人基础信息,增加扣除或者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按照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 纳税人应当仔细核查,确保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建年度结算的单位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资料等年度结算有关资料,自年度结算期结束之日起保留五年。
九、受理年度决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代收年度汇款的,由纳税人向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雇佣单位在两个以上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向某一方申报。
纳税人不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内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公司为纳税人代理年度结算的,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管,年度结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十.年度结算退税、补缴
(一)实行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精算退税,应当提供在中国境内开立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审核后,在受理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清缴地,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当场办理退税。 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综合收入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利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方便办理年汇款退税。
申请2021年度报销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办理但未办理2020年及上年度报销补缴税款,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对2020年及上年度报销申报有疑问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办理2020年及上年度报销申报补缴税款、更正申报或有关情况
(二)实行补征税
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纳税服务大厅售卡机、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邮寄申报补税的,纳税人应当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服务大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年度汇款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年度汇款期满后未足额补缴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识。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录入错误造成年度汇出额时多时少的,纳税人自行或者经税务机关提醒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的原则予以免除处罚。
十一.年度结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一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强化年度结算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力度,分类组织纳税指导,讲解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官网、12366纳税提醒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年度结算纠纷,积极响应纳税人诉求
年度汇款开始前,纳税人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询自己的综合收入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款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年度结算工作,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通知纳税人定点办理。 同时,税务部门开通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结算初期( 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理上述时间段之一。 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随时处理年度汇款。
对难以独立完成年度报销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报销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755-7900065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在此公告。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收入适用) ) )。
2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a表,简易版,问答; a版) )。
3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b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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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叶舒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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