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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组织安排,公职人员拒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怎样定性处理

时间:2022-11-10 1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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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

郭某,男,中共党员,北京市c区m街统计所科员。

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组织安排,公职人员拒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怎样定性处理

2020年3月10日,m大街按上级要求开始了外地进京人员的转运工作(接收区需派出外地进京人员到社区进行居家隔离),需派员成立转运专班负责此项工作。 3月16日晚,因运输专业班人员不足,在m大街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派郭某进入运输专业班。 随后,在运输工作推进会上,郭某以该工作存在风险等原因当场拒绝参与运输工作,m街为此重新调整人员配备,影响了整个街道防疫工作的部署,给运输专业班子工作人员带来了不良影响。

【意见分歧】

本案的定性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 疫情暴发后,党中央、国务院向全体党员、机关干部发出抗疫号召,但郭某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拒不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必须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 郭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会上,以业务存在隐患等原因,拒绝参加境外进京人员转运工作,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给街道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第三种意见认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m街统计所是c区统计局和m街双重管理部门,在抗疫新冠肺炎期间,统计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街道部署参与相关防疫工作。 郭某作为m大街统计所科员,不履行本应承担的抗疫工作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评论的审查】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一、承认违反政治纪律要严肃谨慎,不可泛化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带头管理总纪律。 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宪法规定,坚持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持消极态度,对严重失职失责的,要打折扣、有选择、灵活变通,严重干扰和破坏政令畅通的,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审查和认定,要在准确把握有关政策和纪律法规深刻含义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纪依法,不得人为攀比、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本案中,郭某作为普通科员,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严峻形势下为个人私利,不服从街道工作安排决策,在主观思想上与党中央不一致,并没有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和不良政治后果,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违反政治纪律

二、认定工作违纪必须严格把握职务职责性

工作纪律是党和国家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工作纪律与具体工作职责挂钩,强调行为本身的职务职责性。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在行使职责和从事具体工作中,往往因违反相关工作规定、流程等要求,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贻误工作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本案中,郭某本职工作不包括运输业务,分配到运输专业班组工作,且相关工作还处于部署阶段,尚未真正展开。 郭某此时不承担运输具体工作职责,不宜认定其拒绝参与运输业务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

三.组织纪律强调个人服从组织

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保证,根本原则是“四个服从”,严格的组织纪律是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违反组织纪律,多表现为违反民主集中制,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行为。 与工作纪律相比,组织纪律更强调个人对组织做出决定的服从和执行。 遵守组织程序是全体党员和公务员的共同要求,集体作出的重大决策必须依法得到尊重和执行,任何党员和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 本案中,郭某是党员干部,在抗疫高考中,应坚决服从组织安排,迎难而上,保卫抗疫基层战斗堡垒,但其公布不服从街道工作部署决策,拒绝境外进京人员参加转运工作,影响街道抗疫总体工作安排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特殊时期或者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规定(郭静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察委员会)。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网站客户端